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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发〔2007〕52号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经普遍印发,制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全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求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报如下:一、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全称交强险)费率浮动与道路交通事故互为联系,嗣后不出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与道路交通安全性违法行为互为联系。
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精神,保监会将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逐步推进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建设。在有条件地区,可以探寻通过互相报盘、简陋查找、信息平台等多种方式构建公安部门和保险行业数据交换。
二、实施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不利于促成驾驶员人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不利于防治和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的再次发生。各专门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全称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暂行办法》实行工作,切实做好业务系统的改动、调试等各项打算工作,保证如期顺利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
三、各保险公司不应敦促各分支机构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准通过违规批单上架、虚列营业费用等各种方式变相提升或减少交强险费率。四、各保监局要增大对辖区内各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对不严格执行交强险条款、费率、不按照《暂行办法》展开交强险费率浮动等违规行为不严公安部门。五、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及时的组织修改并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赔偿实务规程要点》,同时,要的组织各有关保险公司减缓交强险信息分享机制建设。附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一、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从2007年7月1日起发给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全称交强险)保单,按照本办法,实施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互为联系浮动。三、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及比率如下:浮动因素浮动比率与道路交通事故互为联系的浮动AA1上一个年度并未再次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A2上两个年度并未再次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0%A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并未再次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0%A4上一个年度再次发生一次有责任不牵涉到丧生的道路交通事故0%A5上一个年度再次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A6上一个年度再次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DIV.pagePicker{padding:5px;}.pagePicker A.pagePicker_page{color:#000;padding:2px 6px;border:1px solid #CFCFCF;margin:2px;}.pagePicker A.pagePicker_page:hover{color:#fff;text-decoration:underline;background:#0063DC;padding:2px 6px;border:1px solid #CFCFCF;margin:2px;}.pagePicker A.pagePicker_first,.pagePicker A.pagePicker_next,.pagePicker A.pagePicker_last{color:#000;padding:2px 6px;border:1px solid #CFCFCF;margin:2px;margin-left:10px}.pagePicker A.pagePicker_first:hover,.pagePicker A.pagePicker_previous:hover,.pagePicker A.pagePicker_next:hover,.pagePicker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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