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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信:近期,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升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意见具体“中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管理的有效性审查。重点污水处理单位自行积极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核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保证监测数据原始有效地。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人员的依据”。
此举否意味著污水处理单位不应强化数据审查工作,自行积极开展或委托积极开展手工核对,对出现异常数据不应按规定时间递交原告材料并备案和修缮设备(根据环保部令其第十九号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保证监测数据原始有效地?对环保部门而言,经监控设备主要出资方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监控设备,产生的微克数据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去除,导致统计资料时段内微克,否可将其统计数据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的依据?另外,目前仍有部分设备并未实施竣工验收规范,如废水总氮、废气氯化氢、一氧化碳等,否予以竣工验收就无法作为惩处依据?恢复:一、重点污水处理单位不应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环境保护法》中规定:“重点污水处理单位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加装用于监测设备,确保监测设备长时间运营,留存完整监测记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更进一步具体,污水处理单位应该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管理。因此中止环保部门的数据有效性审查后,不应依法实施企业主体责任。
由重点污水处理单位按照标准、规范拒绝,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积极开展核对监测、定期测验和校准校验等方式,确保自动监测设备长时间运营,监测数据现实精确。二、自动监测数据需与其他有关证据包含证据链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批示》(环办环监函〔2016〕1506号)中具体:“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数据与其他有关证据联合包含证据链,可以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
因此微克数据与现场检查提供的证据构成证据链,证明污水处理单位显然不存在污染物废气微克违法行为时,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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